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袁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160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因拖欠网络贷款无法偿还,产生抢劫的念头。2020年9月26日4时许,袁某携带一把匕首去到本市黄江镇黄江大道老北京布鞋店附近看见被害人林某某独自一人经过时,遂上前从后面用右手捂住林某某的嘴实施抢劫。林某某一边反抗一边呼救并用手抓住袁某的匕首,袁某用力抽动匕首划伤林某某的手后抢走林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357.50元),逃到现场附近时被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为已达轻伤二级。破案后缴回涉案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物证缴回涉案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袁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法,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2月23日
附:
被告人袁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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