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袁某(绰号超陀),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7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袁某与邹某某(现被强制隔离戒毒,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无正当职业且系吸毒人员,为凑集毒资和生活开支,伙同颜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武冈市城区多次盗窃摩托车及电动车,共价值6400元。袁某主要负责实施盗窃,以及将电动车电瓶拆除用于变卖。
1.2020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来到武冈市武威路171号住宅门前,盗得罗某某的一辆东方牌女式摩托车,后以300元卖给一名男子。经鉴定,该车价值700元。
2.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袁某来到武冈市北门闸3巷1号楼恒通公司单元楼楼梯口,盗得戴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后以200元卖给新光村经营废品店的曾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00元。
3.2020年4月29日中午,被告人袁某与邹某某、颜某某来到武冈市百姓广场旁边的“武冈壹号”售楼部门前,盗得李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骑至武冈市新光村的一坟山上将电瓶拆下,由邹某某将5个电瓶以185元卖给汽车西站经营二手车行的雷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600元。
4.2020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与颜某某来到武冈市龙湖世纪小区三期侧门,在消防通道盗得杨某甲的一辆乖乖兔牌电动车,骑至新光村的坟山上将电瓶拆下,邹某某将电瓶以一百余元卖给荷花公园经营废品店的陈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600元。
5.2020年4月17日左右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袁某来到武冈市竹山市场“格力”空调仓库门口,盗得刘某某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骑至汽车西站附近的工棚内将电瓶拆下,邹某某将5个电瓶以110元卖给附近一家废品店。经鉴定,该车价值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6.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与邹某某来到武冈市迎春亭税务所门前,盗得杨某乙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后以240元卖给姜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已发还被害人。
7.2020年5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与邹某某来到武冈市老建材城71号门前,盗得廖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后藏于颜某某家中。经鉴定,该车价值1200元,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袁某与邹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民警从邹某某所背的黑色双肩包内搜出一把梅花扳手、一把开口扳手、一把剪刀、一把十字起子。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一把、起子一个、扳手两个;2.现场照片、车辆合格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雷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等7人的陈述;5.被告人袁某与同案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8.视频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剪刀一把、起子一个、扳手两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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