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袁某,男,****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0711********001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栋***室。2006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铜陵市原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告人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施伟,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2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袁某酒后来到位于铜陵市铜官区**新村的***茶艺会所。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袁某在该会所“吉祥厅”因琐事同被害人王某(殁年37岁)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打斗。后袁某跑至包厢外吧台拿起一厚底玻璃杯返回包厢继续同王某打斗。打斗过程中,袁某手持厚底玻璃杯猛砸王某头面部等部位致其倒地后,继续持玻璃杯猛砸王勇头面部。后袁某用玻璃杯将该会所玻璃门砸碎后离开。期间,袁某持玻璃杯将拉架劝阻的该会所经营人潘某头部打伤,致王某女友左某某手指骨折,其本人头部亦受伤。当天下午16:14分许,潘某拨打110报警后,公安民警和120救护车来到案发现场,将被害人王某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18:30分许,公安民警在铜陵市铜官区联盟新苑小区13栋楼下发现被告人袁某并将其抓获。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系他人持质地较硬、具有弧形棱边的钝性物体多次打击所致颅脑损伤死亡。潘某、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袁某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王某近亲属丧葬费1.5万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袁某父亲袁某某承诺于2020年6月11日前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王某近亲属潘某某等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玻璃杯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潘某、左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蔡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采取用厚底玻璃杯多次猛击被害人头部的手段致被害人王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旸旻
检察官助理:朱思苒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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