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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挪用公款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83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四川****中学(以下简称**中学)财务室工资员兼高中部食堂学生充值卡收费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袁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成都市锦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锦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在兼任**中学高中部食堂学生充值卡收费员及负责充值费入账期间,利用其经手充值费的职务便利以及学校充值费管理制度不规范形成的时间差,私自将充值费挪用至其私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短期炒股,之后再存入学校账户。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转入广发证券账户、平安证券账户、华泰证券账户用于炒股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830950元,其中来源于充值资金共计人民币3227900元。炒股获得的孳息共计人民币102782.38元,其中充值资金孳息68862.76元。

成都市锦江区监察委员会根据线索核实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6月19日**中学副校长将被告人袁某某送至成都市锦江区检察委员会谈话室。被告人袁某某承认了上述犯罪行为。炒股产生孳息人民币68862.76元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幢**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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