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027号
被告人袁老崽,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镇**村**号,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老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袁老崽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公园草坪,趁被害人田某某与女友在草地上聊天之际,将其放在身后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7元)。随后,被告人袁老崽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防员宋某某抓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老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经过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老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老崽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老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袁老崽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老崽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老崽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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