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人,捕前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月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于2016年2月4日被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4日,袁某某到西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9日以西公(禁)诉字〔2019〕563号移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刘某某(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西昌市共谋筹集资金到云南省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牟利。经商议,由余某某(已判决)、庄某某(已判决)、花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以及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前往云南省镇康县流水村接货。其中,余某某、庄某某驾驶一车辆运输毒品;花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驾驶另一车辆在运毒车辆前方探路。余某某等人于2016年1月8日在流水村从毒品上家处拿到了海洛因后驾车返往西昌市。2016年1月8日8时15分,公安民警在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流水乡将余某某、庄某某驾乘的无牌照红棕色吉利牌小轿车挡获,从该车后排座一棕色背包内查获了毒品海洛因疑似物34块,从另一军绿色背包内查获了毒品海洛因疑似物36块。经称量,查获的70块毒品疑似物净重23505.6克。经鉴定,70块毒品疑似物均系海洛因,含量均在50%以上。当天,袁宗祥逃离现场。2019年7月,袁宗祥打电话到西昌市公安局投案,8月4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州中级法院
检察员:陈默梅
2019年10月24日
附:案卷三卷、光碟三张一并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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