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袁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号**单元**室。2009年4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9月12月、2018年6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座**房内将被告人袁某抓获,并从袁某穿着的外套帽碗里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两包共计15.0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小袋共计1.44克。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非法持有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毒品管制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16.5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类再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郭淑霞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