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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袁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巷**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袁某在仙桃市**巷**栋**室的家中,容留张某某、黄某某、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袁某家中将袁某等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秀华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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