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袁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村**组,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江琴,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村**组,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58********,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镇**路**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王江琴、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帮助以贩养吸的儿子赵可佳购买9000元的毒品。赵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表示要购买毒品,袁某接到电话后,通过其母亲被告人王江琴联系购买到毒品,袁某遂与王江琴在当日驾车将毒品从贵州省贵阳市运送至贵州省贵定县赵可佳处。2018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王江琴被民警在贵阳市云岩区马王庙菜场附近抓获。2018年9月18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袁某带领下将赵某甲抓获,并在赵某甲住处查获其帮助赵可佳向袁某购买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1.47克。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三面照、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毒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车辆卡口信息及车辆信息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赵某丙、叶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王江琴、赵俊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筑)公(禁)检(毒)字[2018]1725号毒品鉴定报告;
5.辨认笔录:袁某、王江琴,赵某甲、叶某某、王伟等9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王江琴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明知其子以贩养吸,还帮助其代购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王瑾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王江琴现被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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