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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887号 

 

  被告人袁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 2017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0时许,吸毒人员冯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购买毒品冰毒,二人约定在顺庆区南湖街城南幼儿园对面一小区门口进行交易,二人到达交易地点之后,袁某将一小袋毒品冰毒交给冯某某,冯某某支付了袁某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之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冯某某身上查获所购买的1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编号为1号、净重0.24克。民警从袁某身上查获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编为2号、净重为0.42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涉案的1号和2号疑似毒品冰毒的物品进行成分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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