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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清波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袁清波,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镇**委**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园**号楼**门**号。2003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清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袁清波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世纪华联超市内,盗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元的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于次日销赃得款人民币3400元。

2、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袁清波与张庆文(在逃)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世纪华联超市内,盗窃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元的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于当日销赃得款人民币3700元。

被告人袁清波共获赃款人民币71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袁清波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清波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清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建柱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清波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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