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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袁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96********,汉族,文盲,无业,住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9月8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6月2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3月29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6月6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2月4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先后6次至宜兴市**镇**村**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教练车内现金人民币1820元、五星红杉树牌苏烟2包、软中华牌香烟3包及南京炫赫门牌香烟2包,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2元。

2.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袁某至宜兴市**镇**路**市场东侧停车位,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面包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软中华牌香烟1包、五星红杉树牌苏烟1包及芙蓉王牌香烟4包,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

4.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被告人袁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平

检察官助理:秦湘云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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