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金某某(已判刑)曾因车辆刮蹭一事与万某甲等人存在纠纷。2017年10月16日凌晨,金某某等人在本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KTV内与万某甲相遇并因此发生口角,金某某遂纠集夏某某、罗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袁某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在该KTV内与万某甲及其朋友被害人万某乙等人发生殴斗,并致万某乙受伤。经鉴定,万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从江西省洪城监狱解回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万某丙、刘某甲、万某甲、王某某、袁某某、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及同案金某某、罗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伙同他人持械参加聚众殴斗,并致一人轻伤一级,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四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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