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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袁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家属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200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袁某至重庆市南坪区珊瑚路6号附7号的“佰花方专业祛斑中心”门店内,盗窃王某甲VIVO手机一部,销赃获利200元;

2.2020年6月27日,袁某至南川区河滨南路4号附12号“姐妹理疗”门市,盗窃余某某放置在店内桌子上OPPO手机一部,销赃获利200元;

3.2020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袁某至南川区体育馆二楼的相约老地方茶楼,乘人不备之际盗走房间内床头卓某某放置的OPPO手机一部及70元现金,手机销赃获利200元;

4.2020年7月12日晚,袁某在南川区南城街道明润广场闲逛时,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二楼立承艺术培训教室外椅子上一背包中的黑色钱夹盗走。当晚利用POS机,将该钱夹内的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通过输入持卡人姓名的方式分两次从该信用卡中盗取11000元,后将所盗窃的钱财转入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用于个消费。

5.2020年7月15日上午,袁某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广场SOHO B座7楼名师堂教室内,盗走黄某某荣耀手机一部,销赃获利200元;

6.2020年7月15日18时许,袁某至成都市锦华区万达广场三楼“婚礼纪”门市部,盗走张某某华为手机一部,销赃获利200元;

7.2020年7月16日,袁某至成都市青羊区万达广场“美宸护肤抗衰护理中心”门市部,盗走李某某VIVO手机一部,销赃获利200元;

8.2020年7月21日,袁某至成都市武侯区万达广场B区2068号“克丽缇娜”门市部内,盗走店内用于联系客户的华为手机一部,销赃获利200元。

被告人袁某于2020年7月17日向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民警联系,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中信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揭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余某某、李某某、卓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729号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熠

                                               检察官助理 张蓝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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