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袁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路**号**装潢门市。被告人袁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7月26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2年10月30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8月10日假释期截止。被告人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袁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袁某以贩卖为目的,先后15次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8克,并从中获利99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2.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3.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4.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5.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6.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7.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12克,获利1500元。
8.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450元。
9.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8克,获利1000元。
10.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11.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1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13.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12克,获利1500元。
14.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15.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袁某在盐城市盐南新区伍佑老街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04克,获利500元。
被告人袁某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记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文秀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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