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镇**路**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来到**摄影店(位于本市**镇**路**号店铺),将被害人文某的一部笔记本电脑(约价值2000元)和两部手机(共约价值2400元)盗走。2019年12月11日12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后经侦查在东莞市**镇**区**巷**号**号房抓获袁某。破案后,被盗物品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袁某文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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