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住云南省安宁市**村**号**楼出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03日被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8年11月0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0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3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沈水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01月21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至安宁市**街**号**宾馆,趁无人看守之机将被害人黄某甲摆放在宾馆吧台抽屉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02月1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至安宁市**村**号**副食店,趁被害人徐某某看电视之机将徐某某摆放在店内烟柜下方牛奶箱上的5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02月12日13时21分许,被告人袁某某至安宁市**农贸市场云南**有限公司安宁**经营部,趁无人看守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摆放在玻璃柜台一黄色塑料盒内的15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02月20日18时47分许,被告人袁某某至安宁市**农贸市场**号安宁**副食经营部,趁被害人林某某女儿黄某乙洗碗之机将林惠荣摆放在收银桌抽屉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梨梨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叁册,光碟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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