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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受贿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巴检公诉刑诉〔2015〕16号   

被告人袁某,男,生于196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2********,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大学文化,原巴中**学校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4月9日经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57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58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8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在2008年至2014年任巴中**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谢某某、赵某甲等34人所送人民币42.9万元。其中:

1、袁某先后3次收受承建商谢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

20104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校区教学楼承建商谢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在工程项目价格调标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3万元。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某某为感谢袁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帮助和支持,在袁某家楼下谢某某的车上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0116月的一天,谢某某为感谢袁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关心和关照,在鸿运宾馆茶楼的包间内送给袁某人民币2万元。

2、袁某先后2次收受赵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20109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赵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在帮忙解决其编制一事上的关照,在袁某家里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011年春节的一天,赵某甲为感谢袁某对其工作上的关心关照,在袁某家里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3、袁某先后2次收受钟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5万元。

200912月的一天,巴中**学校代课教师钟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他平时工作中的关心和关照,在巴州区**街“佳实名特”饭店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0128月的一天,钟某某为了请求袁某帮忙解决其教师编制问题,在**街“嘉佳名特”饭店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4、袁某先后4次收受朱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1万元。

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朱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其工作上的关照,在袁某家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01151日,朱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同意她借调到巴中市**局工作,在江北明珠饭店吃饭时,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0124月的一天,朱某某为了请求袁某同意其继续借调到巴中市**局工作,在袁某家里送给袁某人民币0.3万元。

2014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朱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在她借调到巴中市**局工作一事上的关照,在袁某家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3万元。

5、袁某先后4次收受李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2万元。

2010年初春节后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李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对她们年级在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一事上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0108月的一天,李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对她们年级在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一事上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8万元。

20138月的一天,李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对她个人及年级补课一事上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2万元。

20142月的一天,李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对她们年级补课一事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2万元。

6、袁某收受个体经营者赵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128月份左右的一天,赵某乙为了感谢袁某对其饮用水供应和打印业务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7、袁某收受顾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巴中**学校原代课教师顾某某为了感谢袁某一直同意聘用她为学校代课教师和请求袁某帮忙解决其教师编制问题,在袁某家里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8、袁某收受李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0910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李某乙为了请袁某帮忙解决其教师编制问题,在袁某家里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9、袁某收受陈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20089月的一天上午,巴中**学校教师陈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在其工作调动中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2万元。

10、袁某先后2次收受李某丙所送的人民币0.7万元。

20132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李某丙为了感谢袁某对他们年级在假期违规给学生补课一事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2万元。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丙为了感谢袁某对其工作上的关照,在袁某家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11、袁某先后2次收受蒲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2万元。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蒲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他平时工作中的关照,在袁某家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2万元。

201410月的一天,蒲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他调巴中市**院工作之事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12、袁某先后3次收受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7万元。

201110月的一天,巴中**学校职工唐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在平时工作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0125月的一天,唐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同意将他女儿唐某乙聘到学校代课,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0127月的一天,唐某甲为了让袁某在他女儿唐某乙参加教师招聘考试中提供帮助,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2万元。

13、袁某先后2次收受彭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3万元。

20098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彭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他们年级在假期中违规给学生补课一事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8万元。

2009年底春节前的一天,彭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他们年级在假期中违规给学生补课一事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14、袁某收受熊某某所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01412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熊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在其职称评定过程中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15、袁某先后2次收受王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0811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王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在他工作调动中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009年底春节后的一天,王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对其工作的肯定和支持,在袁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16、袁某先后2次收受马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马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在平时对他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家里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安排他担任**校区教务主任一职,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17、袁某先后2次收受程某甲所送的人民币0.8万元。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程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对她工作上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3万元。

201412月的一天,程某甲为了感谢袁某在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对她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18、袁某先后3次收受程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3万元。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程某乙为了感谢袁某对他工作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3万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程某乙为了感谢袁某对他平时工作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01412月的一天,程某乙为了感谢袁某在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对他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19、袁某收受陈某乙所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0148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陈某乙为了感谢袁某对他们年级在暑假期间违规组织学生补课一事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以管理费的名义送给了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0、袁某先后2次收受王某乙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117月左右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王某乙为了感谢袁某对他平时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0152月的一天上午,王某乙为了感谢袁某任命他为学校**科负责人一事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1、袁某先后2次收受杨某某所送的人民币0.7万元。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杨某某为感谢袁某平时对她的关心和帮助,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2万元。

201412月的一天,杨某某为感谢袁某在职称评定中的关照和帮助,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2、袁某先后2次收受胡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2万元。

2011年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胡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多年来对他的关照,在袁某家里以给袁某女儿送结婚礼金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为感谢袁某在工作上对他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2万元。

23、袁某收受代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代某某为感谢袁某对她工作上的关照,在袁某家里,以给袁某孙子取压岁钱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4、袁某先后2次收受袁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3万元。

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袁某某为感谢袁某平时在工作上的关心、关照,在袁某办公室以给袁某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3万元。

201111月的一天,袁某某为了让袁某同意他请长期病假,在袁某家里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5、袁某先后2次收受岳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3万元。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岳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平时对她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在袁某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岳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平时对她工作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3万元。

26、袁某收受赵某丙所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赵某丙为了感谢袁某平时对他工作的关心关照,在袁某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7、袁某收受陈某丙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陈某丙为了感谢袁某平时对他工作的关心关照,在袁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8、袁某收受范某某所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00911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范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他工作调动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9、袁某收受李某丁所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李某丁为了感谢袁某平时对他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家里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30、袁某先后2次收受王某丙所送的人民币0.8万元。

2008年底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王某丙为了感谢袁某对他工作上的关心和支持,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3万元。

2012年春节期间,王某丙为了感谢袁某对他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里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31、袁某收受王某丁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1110月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王某丁为了感谢袁某对她的帮助和关照,在学校校园里以给袁某女儿送结婚贺礼的名义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32、袁某先后2次收受周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学校教师周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她平时工作上的帮助和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里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她工作上的关心和关照,在袁某家楼下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33、袁某收受邓某某所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巴中**广告公司客户经理邓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对他们公司广告业务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5万元。

34、袁某先后2次收受廖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8万元。

20118月的一天,教材供应商廖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在师范生教材采购上对他的关照,在袁某的办公室里送给袁某人民币1万元。

20129月的一天,廖某某为了感谢袁某在学生健康体检仪器的采购和货款支付上的关照,在袁某办公室送给袁某人民币0.8万元。

被告人袁某收受他人贿赂后,用于其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己退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谢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任职文件、合同、说明及相关账务依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苟玉华      

                                   20151015



附: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9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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