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洁、王璐,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开始,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区、**镇地,以帮人兑换港币的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其中,袁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过上述方式非法兑换港币,非法获利约645650元。2020年9月9日上午,民警在**区**号抓获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账本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明
2021年1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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