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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袁某某(小名杨芬),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家园****单元**

被告人陈某某(小名陈敏),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社区**小区**号。

上述二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被害人柏某某购买汽车时与陈某某相识。袁某某、陈某某商议决定采取非法手段占有柏某某财产。同月19日,二人以介绍袁某某给柏某某做女朋友为名,邀约柏某某到文山购物、吃饭,后到文山市“新明航”KTV娱乐。其间,二人乘柏某某酒醉,盗走其一张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后袁某某持卡盗刷卡内钱款共计4万元,陈某某留在KTV拖延时间,并删除了柏某某手机内的取款信息。后二人将柏某某送回家中,路过坡脚边防检查站时,陈某某将银行卡偷偷放回柏某某钱包内。次日,柏某某发现钱款被盗后向陈某某要求退回钱款未果,遂向马关县公安局报案。

12月22日,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钱给陈某某用于归还柏某某,陈某某将该钱款提现至其银行卡内,现该款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后袁某某家属代其退赔柏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田某某等六人的证言;4.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娇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计一百七十二页。

3.随案移送手机两部、银行卡八张、光盘十一张。

4.被害人已提出追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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