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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由新邵县公安局逮捕。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20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共贩卖毒品5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在**火车站前面出售价值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唐某某(阿飞)。

2019年12月16日后二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邵阳****宾馆对面的马路边出售价值200元的麻古给唐某某。

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在邵阳**酒店旁边出售价值400元的麻古给唐某某。

2020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在邵阳****宾馆旁边的路口出售价值300元的麻古给唐某某。

2020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在邵阳****宾馆旁边出售价值300元的麻古给唐某某。

2020年4月13日,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邵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手机微信截图、转账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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