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2********,汉族,大学毕业,**教育租房做小教室,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24日因涉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存在借贷关系。2020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还欠款8万元,两人电话约定在本市南开区广开中街格调故里小区门口附近见面。2020年1月23日18时30分左右,俩人在约定地点见面,被告人袁某某将现金放在一个白色塑料袋给了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查看后发现现金是用打印机单面打印的假币,陈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袁某某使用假人民币还被害人陈某某钱,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袁某某退还被害人陈某某十万元整,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2、证人杨某某证言;
3、书证、物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
4、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明知被害人报警,在原地等待,未抗拒抓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检察官助理:袁方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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