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袁梅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梅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3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袁梅某与其男友陈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路附近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朋友劝停,陈某某与该朋友离开。随后,袁梅某尾随陈某某行至呈贡区**学校西侧小路时,二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袁梅某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陈某某的右胸部、右上臂,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右肺上叶、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梅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梅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征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梅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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