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至7月初,被告人袁某某以“张某凤”的女性身份,使用微信与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聊天“处对象”,骗取张某军信任后,编造自己生病住院需要交纳费用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军钱款,共计39900元。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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