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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芳垦检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袁某(曾用名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芳草湖*场*连*号,现住芳草湖总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8日被芳草湖垦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芳草湖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及朋友陈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在芳草湖农场某烧烤店内吃饭喝酒,期间袁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袁某欲驾车离开现场,李某遂站在车头前阻止,被陈某某等人拉开。袁某趁机驾驶白色尼桑奇骏越野车逆向变道由南朝北行驶时,李某遂再次上前抓住主驾驶室门把手并拍打车门玻璃,阻拦袁某离开。被告人袁某见状驾车加速行驶,致被害人李某跌地后遭汽车左后轮碾轧,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由于车辆碾压致重度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2017年4月5日14时4分,被告人袁某主动到芳草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宋某某、贺某某、崔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六师五家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兵六)公(司)鉴(法病)字(2017)9号检验报告、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兵)公(司)鉴(法物)字(2019)91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害人李某抓住主驾驶室门把手阻止其离开,已预见到其加速行驶可能致使被害人受伤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造成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曹晓芳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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