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袁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现从事家政工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村**号,现住址为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7时左右,被告人袁某从****小区步行回家途中,当行至历城区**路**号**银行门口时,发现一辆白色**牌电瓶车没有锁车,遂产生了将该电瓶车占为己有的想法,在观察四周无人的情况下,将白色**牌电瓶车推走,后骑该车回家。经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认证价格为3255元。被告人袁某归案后供述了盗窃他人电瓶车的事实,其盗窃所得的白色**牌电瓶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20年7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袁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59********)
2.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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