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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村**社**号。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审查决定批准逮捕。2018年9月7日,被灵武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姜某某联系被告人袁某甲购买毒品,约定购买15克冰毒(每克700元)、300个安钠钾(一个20元),冰毒与安钠钾共计16500元。2018年8月21日7时许,袁某甲与姜某某约定在灵武市临河镇滨河新区惠平线与滨河旅游大道交界处惠平线向南约一公里处交易,接头方式为姜某某驾驶大货车停靠在路边打开双闪。当日11时许,袁某甲到达约定地点在姜某某驾驶的大货车上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姜某某驾驶的大货车驾驶室内查获冰毒疑似物净重14.73克,箱装的安钠钾疑似物净重5592.73克,在袁某甲驾驶的蒙CYM016号白色宝骏牌越野车内查获袋装的安钠钾疑似物净重1097.91克。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冰毒毒品疑似物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安纳钾毒品疑似物检材中检测出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袁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明知是毒品冰毒、咖啡因而非法销售、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伟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4802****)。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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