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公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田某某(已判)根据袁某乙(在逃)的安排,组织人员向牛某某、卢某某甲讨债。田某某遂安排袁某丙(已判)、被告人袁某甲等人先找到卢某某,强行要求卢某某将牛某某找来并在卢某某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的住处对牛某某采用白天跟随、强迫牛某某凑钱还债,夜晚反锁房门的方式,限制牛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二十余日,牛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田某某、袁某丁(已判)等人来到非法拘禁牛某某的地点并对牛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向牛某某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力
2019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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