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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7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晋城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巷**号。2019年3月18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2019年7月2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9月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

1、2017年7月底,无锡**有限公司为了开拓市场,解决自己公司资金周转问题,邀请了全国各地公司、企业负责人参加该公司开展的“创美商城、万人代言”活动,活动参与人自愿与**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即成为“万人代言”经销商,经销商所在的门店成为**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万人代言”报单中心,以报单中心为网点,再以**公司的名义在各地发展代言人(会员)。该模式要求:代言人(会员)与经销商签订**公司提供的《品牌兼职推广代言协议》,出资10000元购买一份**公司保健食品,即可成为“万人代言”代言人(每个代言人最多能签订三份协议),**公司每月给代言人返还1000元,共返还12个月。经销商每发展一名代言人可获利1400元至2800元(以报单币形式返还)。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袁某甲与**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成为**有限公司经销商后,未经任何部门允许,在**大厦**室,通过电话、视频及人传人等方式大力宣**公司的“万人代言”活动。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通过大力宣传**公司的“创美之家、万人代言”活动,先后与158名群众签订《品牌兼职推广代言协议》,收取群众资金2850000元,现有1404760元无法返还。

2、2018年5月,被告人袁某甲在该公司**大厦**室,通过视频宣传等方式,宣传、讲解**公司的“瑞盾”产品,谎称**公司的“瑞盾”每天只升不降,早买早受益,致使该发展的张某某等45个代言人在手机上下载APP,共投资**公司的“瑞盾”理财产品680660元。2018年6月,**公司的“瑞盾”理财APP关闭,**公司破产,客户投资的“瑞盾”款全部无法返还。 

3、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袁某甲在该公司以投资爱心领养蜜蜂、买蜂胶送股票,并有袁某甲公司担保代持,赠送的股票上市后涨幅很大、红利高、可随时交易等为名,骗取9人投资款13766元。现客户投资款无法收回,袁某甲所代持的股票既没有上市,也不可交易。

4、2017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在**宾馆、**大厦**室等地大力宣传购买**股票和**股票,即可健康又可挣钱,每份3000元,购买多份还可以免费港澳旅游;并承诺客户购买的股票由袁某甲的公司代持,客户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可按市价随时出售给袁某甲,袁某甲随时给客户兑换现金。在被告人袁某甲的蛊惑下,致使53人与袁某甲签订《股票代持协议》129份,收取客户投资款387000元,现袁某甲代持的股权全部无法交易,全部无法兑换和返还。

5、2017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以投资**公司股票送瑞年产品骨质宝为名,以每份3000元购买10000瑞年港股、购买多份还送港澳旅游为幌子,与71名客户签订《瑞年港股股票代持协议》,骗取客户投资款共计213000元,现全部无法兑换和返还。

6、2017 年3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甲以客户给其公司投资2000元购买东阿阿胶产品,每周返还给客户100元,投资的2000元在24周内全部返还给客户为名,收取不特定群众投资款968000元,现还有9300元没有返还。

7、2017年11月,被告人袁某甲在该公司以客户投资1000元购买瑞年产品虾青素、鲨鱼素,公司每月返还给客户100元,共返还12个月的1000元代言活动为名,先后收取59人投资款93000元,现有19900元无法返还。

8、2018年3月,被告人袁某甲参照**公司的“万人代言”活动模式,自创了与客户签订《品牌兼职推广代言协议》,客户投资给袁某甲10000元,可以免费获得价值1699元的华为荣耀7X手机一部,所交的10000元投资款,每月返还1000元,共返还10个月的手机代言活动。通过宣传,被告人袁某甲收取存款15万元,仅返还三个月,就不予返还,现有117000元没有返还。

 二、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6月,**公司的“万人代言”活动,和“瑞盾”都停止给客户返还投资款后,被告人袁某甲谎称受**公司董事长王某甲的委托,开展给**公司存款5000元,公司就赠送姬松茸等保健品,并每月返还客户500元,共返还12个月的**公司第二季“万人代言”活动。被告人袁某甲通过开展所谓的**公司第二季万人代言活动,骗取38人投资款共计210000元,全部用于归还自己债务。

以上,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起,涉案资金5205426元,现有2845386元无法返还;涉嫌集资诈骗1起,涉案资金2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袁某甲户籍证明,银行资金流水、胶原蛋白活动登记表、**股票代持协议、**股票代持协议、姬松茸客户登记表及姬松茸代表费发放明细等

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毕某某、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推介会、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以投资理财、购买产品返还资金、投资股票赠送产品等为名,变相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05426元,现有2845386元无法返还;2018年6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38人投资款共计210000元,全部用于归还自己债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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