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陈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栋**,暂住广州市白云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9月开始,被告人袁某甲伙同其妻子黄某某(另案处理),虚构从事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验资生意、转购微利房及开手袋厂等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任某红、曾某婷、陈某英、曾某苏等人许诺月息2%-2.5%的高额回报,募集资金。被告人袁某甲在获取投资款后,一方面用于兑付投资人利息及本金,一方面将集资款项转借他人,用于赌场放债,高利贷等违法行为。2004年4月开始,被告人袁某甲无法继续兑付投资人本金及利息,并于2004年5月逃匿,下落不明。致使任某红、曾某婷、陈某英、曾某苏等人共计人民币4245010元、港币60000元投资款无法挽回。被告人袁某甲在潜逃期间,为躲避投资人及公安机关的追查,伪造陈某甲的身份。
被告人袁某甲于2018年9月1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街道**村**号**室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袁某甲的身份信息、被害人提供的报案材料、涉案的借据、收条及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同案犯黄某某的案件审理材料及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报告、涉案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包某萍、沈某兴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赵某芳、陈某英、邝某、曾某婷、伍某红、曾某苏、李某琼、何某曼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国城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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