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6〕41号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和被害人袁某乙是广东省遂溪县**镇**村村民。被告人袁某甲的妻子黄某某曾被袁某乙强奸,后双方私了此事,但该事被传开后袁某甲多次遭到同村村民的耻笑。于2015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村内田地干农活时遇到被害人袁某乙,被告人袁某甲想起其老婆被强奸的事感到气愤,便持锄头柄殴打被害人袁某乙的肩部,被害人袁某乙遂与被告人袁某甲在田内相互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甲发现被害人袁某乙吸入田地的水后便不再扭打,各自离开了现场。被害人袁某乙回家后第二天便感觉身体不适,先后被送去**卫生院、**镇**圩**卫生站、遂溪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还到私人医生郑某某诊所治疗。于2015年7月27日10时许,被害人袁某乙在遂溪县人民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袁某乙符合吸入现场污水引发吸入性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梁某某、袁某己、袁某丙、郑某某、袁某丁、袁某戊、郑某某的证言;
4.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5.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硅藻检验报告;
6. 遂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7. 广东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附属医院病理科病理解剖报告书;
8.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
9. 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害性情况证据表;
10. 被告人袁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甲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附:
1. 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五册、光碟四张。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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