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值班律师:周明杰,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袁某甲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无证驾驶切割玉米杆的粉粹机,误将被害人袁某乙卷入切割玉米杆的粉碎机中,导致被害人袁某乙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物证。3、书证。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志田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名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起诉书8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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