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号,农民,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诈骗罪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在西咸新区**桥**小区附近,被告人袁某甲以抵押一辆陕A****1黑色奥迪A6轿车及一辆陕A****1奔驰轿车为名义,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20万元,并向被害人王某某提供了以上两辆轿车车主的抵押委托书,并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被害人王某某可以对两辆轿车自行处置。2018年7月3日以上两辆轿车被**租赁公司追回,被告人袁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返还5万元后无法联系。经调查陕A****1黑色奥迪A6轿车及陕A****1奔驰轿车均为被告人袁某甲当天从**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车主的抵押委托书均为伪造。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袁某甲的父亲袁某乙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150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委托协议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户籍证明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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