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袁某甲先后两次同刘某甲(在逃)在恩施城区租赁机动车,质押给利川城区的李某甲,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5663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2月9日21时许,袁某甲同刘某甲来到****有限公司,以袁某甲的名义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鄂Q*****的银灰色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随后刘某甲用自己的照片伪造了车主刘某乙的身份证。同年2月13日袁某甲和刘某甲将该车驾驶至利川后,用伪造的身份证将该车以40000元质押给李某甲。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41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车辆并发还被害人,袁某甲之父袁某乙同刘某甲共退赔给李某甲39500元。
2.2019年3月12日10时许,袁某甲同刘某甲来到恩施市**站旁的****有限公司,以袁某甲的名义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鄂Q*****的白色翼虎牌越野车,随后刘某甲用自己的照片伪造了张车主李某乙的身份证。次日袁某甲和刘某甲将该车驾驶至利川后,用伪造的身份证将该车以40000元质押给李某甲。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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