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4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2014年1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新建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3月28日本院将该案移送新建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因袁某甲拒不到案将案件退回本院。2019年11月29日袁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4日16时许,新建区**乡**村村民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甲、魏某某等人在鄱阳湖东湖水面放置虾笼时与上饶市余干县**乡的被告人袁某甲等人因捕捞水域权属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袁某甲随后伙同袁某乙和黄某甲、黄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袁某己、袁某庚、袁某辛、王某甲、王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十四名共同承包户分乘两艘铁制渔船,由被告人袁某甲和黄某甲分别驾驶,与对方分乘四条木船的张某某、陈某甲、魏某某等三十一名**乡渔民在东湖水面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铁船撞击木船并导致被害人张某某落水溺亡,魏某某等二十余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头颅遭受钝器作用致头皮全层裂伤,受伤当时可立即出现短暂意识障碍,溺水死亡。被害人陈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魏某某等二十余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袁某乙、黄某甲、袁某庚、袁某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伙同袁某乙、黄某甲聚众纠集多人与**乡多名渔民斗殴,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级、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在关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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