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袁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谌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樟树市**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村委**村**号。因犯赌博罪,2009年3月24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罚金14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住樟树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公园**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陈某某、谌某某、袁某乙、袁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袁某丙与妻子何某某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1月29日晚,被告人袁某丙妹妹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谌某某和被告陈某某等人吃晚饭时谈到熊某甲在何某某离婚前与何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提出找熊某甲说清此事,让熊某甲出丑。当晚10时许,被告人袁某甲、谌某某、陈某某、袁某乙等人驾驶两部小车来到本市**宾馆商贸城**栋**单元**室熊某甲家,找寻熊某甲未果后被告人袁某甲等人踢砸了防盗门。之后被告人袁某甲、谌某某、陈某某、袁某乙等人又驱车来到熊某甲位于本市**街道**村委**村的老家,仍未见到熊某甲,遂驾车返回市区。当晚11点多钟,被告人袁某甲等人发现了熊某甲的赣CV****丰田皇冠小车,在樟树市人民医院附近,被告人袁某甲等人将赣CV****丰田皇冠小车拦停。被告人袁某甲、谌某某、袁某乙等人与熊某甲发生争吵及撕打,并持砖头、石块将熊某甲的丰田皇冠小车砸坏。尔后,被告人袁某甲等人将熊某甲押上自己的小车把熊某甲带至樟树药都宾馆门口的街心花园旁,双方又发生撕 打。此时熊某甲的妻子谢某某、侄子熊某乙、哥哥熊某丙赶了过来。被告人袁某甲等人又与谢某某发生争吵和撕打。被告人袁某甲见熊某甲一方来了人,便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袁某丙。被告人袁某丙到现场后持手机将熊某甲头部砸伤,熊某乙、熊某丙上前帮忙时遭到了被告人袁某甲等人阻拦和撕打。熊某丙遂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双方拉开了。2013年5月15日,熊某甲与何某某生育一女。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赣CV****丰田皇冠小车损失价值为17033元。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甲级;熊某丙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乙级;谢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谌某某代表被告人一方与熊某甲、熊某丙、谢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到樟树市公安局药都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甲、谌某某、陈某某、袁某乙、袁某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熊某甲、熊某丙、谢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丁、徐某某、熊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 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熊某甲受伤照片、汽车车损照片、防盗门被打砸后照片;5.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何某某婚姻登记情况、出生证明、DNA亲子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谌某某、陈某某、袁某乙、袁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谌某某、陈某某、袁某乙、袁某丙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甲、谌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谌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乙、袁某丙管制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红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