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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9********,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新沂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袁某甲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7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0时许,在新沂市北沟街道锡沂高新区泰山路高铁建设工地,被告人袁某甲乘人不备,将存放在工地上的4块连续梁承台模板盗走。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甲乘人不备,再次将存放在该工地上的2块连续梁承台模板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块连续梁承台模板(429kg)价值人民币2420元。

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在居所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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