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5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科技园**区**栋**有限公司厂区3楼物品处,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一部华为牌子手机,随后袁某甲利用被害人何某某手机绑定被害人何某某银行卡并盗窃被害人何某某银行卡里面人民币4470元。涉案手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科技园**区**栋**楼**房,盗窃被害人雷某某一部华为牌子手机,随后袁某甲利用被害人雷某某手机绑定被害人雷某某银行卡并盗窃被害人雷某某银行卡里面人民币4900元。涉案手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物证辨认照片、手机短信、支付宝账号信息、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入职表、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杰
检察官助理:朱安子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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