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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袁某甲,又名袁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乡**村。2005年9月6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至9月中旬,被告人袁某甲在吸毒人员陈某甲、马某甲向其求购毒品时,通过微信收取二人给付的购****,积极联系卖家购买毒品。之后,该再将所购的毒品贩卖给上述二吸毒人员,并从中获利。共向陈某甲贩卖18次,期间袁某甲截留3次共得3小包毒品,另陈某甲又给了袁某甲2小包,该还向陈某甲索取报酬共505元;共向马某甲贩卖8次,每次贩卖后均与马某甲一起吸食,期间分3次向马某甲索取报酬共6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袁某甲向吸毒人员陈某甲贩卖土制海洛因共计18次:

1、2020年8月27日20时45分,袁某甲在岚县普通村附近贩卖给陈某甲700元的六小包土制海洛因;

2、2020年8月30日20时,袁某甲在岚县普通村附近贩卖给陈某甲500元的四小包土制海洛因。

3、2020年9月1日20时25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500元的土制海洛因。

4、2020年9月2日17时28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500元的土制海洛因。

5、2020年9月3日11时32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500元的土制海洛因。

6、2020年9月3日18时23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600元的土制海洛因。

7、2020年9月4日19时43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600元的土制海洛因。

8、2020年9月6日15时02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400元的土制海洛因。

9、2020年9月7日14时24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700元的土制海洛因。

10、2020年9月8日9时01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500元的土制海洛因。

11、2020年9月9日13时50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500元的土制海洛因。

12、2020年9月10日11时29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300元的土制海洛因。

13、2020年9月10日21时35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550元的土制海洛因。

14、2020年9月12日10时04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400元的土制海洛因。

15、2020年9月12日18时27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720元的土制海洛因。

16、2020年9月13日10时06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1000元的土制海洛因。

17、2020年9月15日10时47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700元的土制海洛因。

18、2020年9月16日17时36分,袁某甲贩卖给陈某甲400元的土制海洛因。

袁某甲向吸毒人员马某甲贩卖土制海洛因共计8次:

1、2020年8月27日11时许,袁某甲在岚县东村帝豪小区附近,贩卖给马某甲200元的土制海洛因一包。

2、2020年8月31日19时许,袁某甲在岚县东村帝豪小区附近,贩卖给马某甲100元的土制海洛因一包。

3、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袁某甲在岚县东村帝豪小区附近,贩卖给马某甲300元的土制海洛因一包。

4、2020年9月9日21时许,袁某甲在岚县东村帝豪小区附近,贩卖给马某甲400元的土制海洛因一包。

5、2020年9月10日11时许,袁某甲在岚县东村帝豪小区附近,贩卖给马某甲400元的土制海洛因一包。

6、2020年9月10日14时许,袁某甲在岚县东村帝豪小区附近,贩卖给马某甲300元的土制海洛因一包。

7、2020年9月10日18时许,袁某甲在岚县东村帝豪小区附近,贩卖给马某甲400元的土制海洛因一包。

8、2020年9月18日,袁某甲收取马某甲用微信转来的300元****,袁某甲买到毒品后,二人在岚县东村交通局附近交易时,被岚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袁某甲身上查获四小包土制海洛因,共计0.1克土制海洛因。

2020年10月23日,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188号鉴定,从扣押的粉末中检出海洛因和单乙酰吗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人员管控表、微信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单、收缴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亮珍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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