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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晚上,被告人袁某甲因怀疑其妻被袁某乙拐走等事心怀不满,后袁某甲拿着锯子到会泽县**乡**村委**组石旮旯和岩头上处袁某乙家地里,用锯子将袁某乙家栽种的核桃树锯倒十八棵。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袁某乙家被锯倒的十八棵核桃树在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袁某乙、袁某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袁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98748****;

2、移送卷宗二册、卷外材料十一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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