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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故意杀人案)_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住邵某市**镇**村**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7月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10月13日因准驾不符被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与其妻贺某某均在邵某市**镇**厂务工。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甲发现贺某某与姜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多次劝说未果后,遂产生杀了贺某某然后服毒自杀的想法,并购买老鼠药藏于床底下。2020年7月3日晚被告人袁某甲在邵某市**广场一烧烤店,发现贺某某与姜某举止亲密,有搂抱行为,很气愤,想当晚就杀了贺某某。当晚23时30分许,二人先后回到**厂宿舍内,发生口角。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某甲趁被害人贺某某熟睡之际,持菜刀砍被害人贺某某头部、颈部、面部等处,致使贺某某头部、面部等11处受伤。砍人过程中贺某某醒来并央求袁某甲,被告人袁某甲遂放下菜刀打电话给其姐姐袁某乙要其救人,后又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贺某某头面部、颈部、躯干部多处刀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贺某某对被告人袁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谅解书、入院记录、老鼠药提取照片、户籍资料、通话详单;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袁某乙、王某某、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卿某

_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

6.证人名单:姜某、袁某乙、王某某、禹某某

7.鉴定意见书

_8.通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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