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乡**村**组,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路。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多年来一直有感情矛盾,2019年8月8日22时40分许,袁某甲在缙云县东渡镇刘某甲经营的修脚店内与其发生争吵,后袁某甲从随身手提包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刺刘某甲背部、胸部数刀,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系单刃锐器损伤致大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视频截图、出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乙、袁某丙、刘某乙、徐某某、穆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物检验报告、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萍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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