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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甲醉酒后回家,在被害人袁某乙家附近与在家中二楼的袁某乙发生口角,后袁某乙下楼与被告人袁某甲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袁某甲回家持匕首返回袁某乙家门口,再次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甲用匕首捅伤袁某乙左侧背部。经鉴定:袁某乙受伤致左侧胸壁穿透创,已构成轻伤贰级。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袁某甲自动向邵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逮捕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讯问被告人袁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4.证人名单: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

鉴定人名单:雷某某、曾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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