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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袁某乙(另案处理)因长期的土地等纠纷将邻居罗某甲(刘某丙妻子)打死。刘某甲、刘某乙(均系刘某丙弟弟,已提起公诉)从广东省回老家湖南省新邵县****村奔丧。2020年10月2日,刘某甲及儿子刘丁(已提起公诉)准备去刘某乙家,途中看到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弟弟)家门是开着的,刘某甲因听闻袁某甲曾扬言要废了自己,和刘丁到袁某甲家去理论。刘某甲、刘丁被罗乙、袁某丙挡在袁某甲客厅外,与在客厅里面的袁某甲发生争执。期间住在袁某甲家右前方的刘某乙听到吵闹声到案发现场,参与争吵。因罗乙一直挡住袁某甲客厅大门,刘某乙拿木耙,刘丁拿木棒,刘某甲拿螺纹钢筋,进入袁某甲客厅隔壁的堂屋,与拿刀的袁某甲开始在堂屋发生冲突,后袁某甲拿刀将三人追砍出袁某甲的堂屋,双方继续在袁某甲屋前坪打架,刘某乙、袁某甲、刘丁在冲突中分别受伤。经鉴定,刘某乙构成重伤,袁某甲构成轻伤,刘丁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13日,袁某甲在新邵县正骨医院被带至新邵县看守所执行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尖刀、柴刀、螺纹钢筋;

2.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袁某甲、刘某乙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罗乙、刘丁、刘某甲、袁某丙、刘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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