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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扰乱交通秩序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凌晨,咸宁市咸安区公路局联合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在咸安区**治超站设卡整顿进城货车,治超站前路边聚集的三百余辆超限、超载大货车意图冲卡,被告人袁某甲的货车也在其中。

4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某甲、皮某某(另案)等人驾驶小车到对向车道上堵住对向车辆,为货车绕开限高逆行冲卡做好了准备。凌晨3时40分,袁某乙(己判刑)驾驶自己小车开道,为三辆大型货车逆行冲卡当前锋,三辆货车逆行冲卡逃逸。现场联合执法人员立即拦停后续逆行冲卡的货车。车主张某某、程某某等人搬走、踢倒横在马路中间的路障,强行打开一个缺口。皮某某指挥自己家的超限、超载货车从该缺口冲进马桥治超站逃逸,现场民警启动警车追赶逃逸货车,被告人袁某甲和皮某甲、袁某乙、皮某乙等人(均己判刑)故意阻拦、纠缠,被民警驱散。路政人员启动执法车准备前往堵住该缺口,袁某甲见此情形,率先拦住执法车,伙同其他车主将执法车及车内人员堵在原地,导致聚集在治超点的300余辆超载大货车趁机全部逆行冲卡。冲卡过程持续约2个小时,导致温泉至马桥方向的省道完全堵死,直到所有货车冲卡完毕才恢复交通。 

被告人袁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伙同他人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法,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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