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 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2108119640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7月26日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23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甲为达到享受异地扶贫搬迁政策和让其子袁某乙(身患肢体功能、语言障碍),享受五保户待遇,并交由政府抚养的目的,多次以将袁某乙丢弃在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的方式,胁迫有关公务人员同意其无理要求,并殴打接访人员,在他人门前摆放花圈,给他人造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为将袁某乙送至团山寺镇福利院抚养,将袁某乙推至团山寺镇民政办、信访办。在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待处理过程中,袁某甲与团山寺镇原信访办主任王某某发生冲突,将王某某打伤,王某某为此花费医药费2000余元,该笔费用经镇领导同意,在镇财政所报支;
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袁某甲为将袁某乙送至团山寺镇福利院抚养,将袁乔送至石首市民政局一楼大厅,因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有关政策,袁某甲见不能达到目的,将袁某乙一个人丢弃在石首市民政局一楼大厅。团山寺镇副书记刘某甲、镇民政办主任郑某某和长安村村干部赶往劝解,动员其回村,袁某甲不同意。在此种情况下,时任民政局刘某乙和刘某甲被迫给袁某甲解决现金1600元(石首市民政局1000元、团山寺镇民政办600元)。
2017年11月23日,为了解决袁某乙送到镇福利院抚养,被告人袁某甲将袁某乙丢弃在长安村村委会长达8小时。
2017年12月中旬,被告人袁某甲又将袁某乙丢弃于石首市民政局一楼大厅和石首市民政局救助大厅各一次。
2018年3月,被告人袁某甲与长安村签订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协议,该协议规定:村向袁某甲每月支付工资500元,同时为其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批下来后,村里不再另外支付工资,保证袁某甲年收益达到6000元。2018年3月至9月期间,因袁某甲不履行职责,本应支付给袁某甲的3000元中有1500元支付给了临时清洁工,剩下的1500元由赵某某转交袁某甲。2018年10月,袁某甲公益性岗位批下来后,由相关部门直接每月打款750元到袁某甲卡上。因袁某甲不听从村里安排,不履行协议规定,长安村于2019年3月解除与袁某甲的公益性岗位协议,袁某甲对此不满。2019年4月5日,袁某甲袁某甲为了报复,分别在彭某某、赵某某、刘某丙家门口摆放了一个花圈。
2019年4月21日,团山寺水陆派出所以书面传唤的方式将被告人袁某甲传唤到案,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甲,被害人刘某甲、郑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丙、彭某某、刘某乙,证人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刘某丁、袁某乙、刘某戊、桑某某、吴某某、戴某某、张某丙、龚某某的身份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第962号)、石首市团山寺镇扶贫攻坚指挥部于2019年8月21日出具的证明、团山寺镇民政办于2019年8月22日出具的证明、2017年11月21日领款单复印件、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发〔2015〕28号)复印件、2017年12月1日领款单复印件、王某某被袁某甲打伤后报销的相关票据、长安村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合同和领款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徐某某、张某乙、刘某丁、袁某乙、刘某戊、桑某某、吴某某、戴某某、张某丙、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郑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丙、彭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袁某甲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以遗弃残疾人和殴打、摆花圈等方式胁迫、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业明
2019年9月23日
、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