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092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派出所湖湘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袁某甲因与被害人熊某某的男朋友成某某有经济纠纷,遂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熊某某家,用脚踢开熊某某家的木门,并对熊某某进行殴打。2016年1月24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对袁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2017年7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甲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熊某某家,袁某甲采用扇耳光、拍打头部的方式对熊某某进行殴打。2017年9月15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对袁某甲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
3.2018年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甲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来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熊某某家,对熊某某进行殴打。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4.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个办假证的人,花费了120元办理了一张袁某丙(女,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1118****)的假身份证供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袁某甲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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