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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袁某甲,小名袁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重庆市**区**镇街上。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容留何某某和袁某丙在其位于习某某大坡镇水车桥附近住宅一楼烤火房内吸食冰毒;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容留何某某和杨某某在其住宅二楼客厅内吸食冰毒;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甲容留杨某某在其住宅二楼房间内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杨某某、袁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艳飞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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