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7日至8月1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日至7月16日)。被告人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袁某甲携带镰刀和打火机,从家中赶了10头牛到桂阳县**镇**村**组“**偷”山场放牛,在放牛过程中,袁某甲看到“**偷”山场中部的一块荒地内有许多干枯的茅草,便想烧掉茅草,以便以后长出嫩草供牛食用。袁某甲用打火机点燃干茅草,茅草被点燃后,火迅速蔓延至旁边的茅草丛,袁某甲立即打火,但因当天风大,气温高,火势无法控制,蔓延至“**偷”山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袁某甲因害怕被他人发现是自己点的火,便赶牛离开现场。经鉴定,本案过火总面积265亩,其中,有林地24亩,灌木林地95亩,无立木林地146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709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袁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村集体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气象资料、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失火面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在森林防火特防期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4亩,灌木地面积95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洪方
检察官助理:潘程玲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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