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与屯昌县**镇**村委会绿豆园处相邻的自家农田里,用火机点燃堆积在田里的干枯茅草,并用刀和木棍开了防火带,其在现场看管茅草燃烧至11时许将明火打灭后回家,但因火苗未完全熄灭,致使余火复燃后蔓延至绿豆园处的林地,烧着了袁某乙等十几户村民的林地及经济作物。
屯昌县林业局经对该森林火灾现场进行林业技术鉴定,出具森林火灾毁林现场鉴定报告屯林鉴字〔2019〕7号文的鉴定结论如下:1.这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98公顷(59.8亩),其中受害森林面积为3.98公顷(59.8亩),受害树种是橡胶、槟榔、马占相思、沉香、油茶等。2.这次森林火灾造成林木的损失:①这次森林火灾烧过橡胶树1573株。种植年度在1992年、1994年、1995年期间,橡胶树平均树高有12.5米,平均胸径20.4厘米,烧后树皮没有死亡的橡胶,将会对近三年的胶水产量产生较大的影响。②这次森林火灾烧过槟榔树980株,现为丰果期,平均树高有10.6米,因为这次火灾将对近年内结果有一定的影响。③这次森林火灾烧过马占相思362株,因树龄和树皮特性等原因,这次森林火灾没有造成立木损失。④这次森林火灾烧过油茶树14株,因这次火灾将对油茶的生长有一定的影响。⑤这次森林火灾烧毁沉香树60株。⑥这次森林火灾烧毁已结果的益智92丛。这次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价值应由我省有资质的森林资源司法机构进行橡胶、槟榔、沉香、油茶等林木价值评估后,作出司法鉴定。
经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屯发改认证〔2019〕70号关于**镇**村失火被毁林木及经济作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毁的沉香树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被毁的益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袁某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袁某丁、袁某戊、王某丙、王某丁、袁某己、袁某庚、袁某辛、袁某壬、袁某癸、袁某子、王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镇**村委会绿豆园森林火灾毁林现场鉴定报告、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镇**村失火被毁林木及经济作物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燃烧枯草过程中未尽到熄灭火苗的责任,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到3.98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秋霞
检察官助理:方 佳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21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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